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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6:05
[15]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影响到法官的态度,致使其作出判断上的假定呢?哈贝马斯认为,在司法判决的选择性结果中,法律之外的背景发生了作用,对这种作用,只有用经验分析才可能加以澄清。
鉴于我国公平责任有深厚的土壤,这种方案在我国最易被采用。换句话说,法律行为中的法律界定的是法律意义,行为界定的是意思表示。
[3]Furmston M.P.Cheshire and Fifoots Law of Contract,10thed,Butterworths,1981,p.97.[4][1893]1 QB 256.[5][1919]2 KB 571.〔6〕[6]Gregory Klass,Intent to Contract,95 Virginia Law Review 1437( 2009) .[7]501 U.S.663 ( 1991) .[8]Wiliston on Contract,Vol: 1,1958,§ .21.另见 Stephen Hedley,Keeping Contract In Its Place--Balfour v Balfour AndThe Enforceability of Informal Agreements,5 Oxford J.Legal Studies 396 ( 1985)。[87]参见《韦伯作品集?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1 页、第 40 页。其次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37]法院判决的实质理由不过是在精细的法律技术掩盖下的利益衡量,即当事人通常不会期待中奖,让行为人承担责任明显过苛。[35]杨先福诉李常刚赠与合同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 年第 1 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
它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人情负担,因其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一方当面可能不好拒绝,要物合同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情感缓冲期。原告遂请求被告公司帮助,该公司委派了一名司机免费为其履行运输任务。【作者简介】武树臣,山东大学人文社科一级教授、博导,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
措辞严谨的法典和言之凿凿的判决书,都不是供人们欣赏玩味的艺术品,它的价值在于服务人群。不仅如此,中国古代文化传统数千年未曾断绝,在很大程度上仰仗民间教育,使全民族牢固树立道德伦理观念。[9]司法是民众直接参与其中的活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中华法系的多元性格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风土各异。当成文法不宜于客观形势,或者出现空白、失之笼统时,就创制适用判例。
由于判例法这个术语是舶来品,笔者一时还找不到更为本土化的术语来取代之。不仅如此,她还形成了许多成果,这些成果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历史功勋。第三是西汉以后的礼法合治时代。同时,农耕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使宗法家族势力逐渐壮大起来,进而成为封建王朝的社会基础。
礼源于古老的民族传统,为全社会所知晓并信服,足以解决各种问题。中华法系多元性格的具体表现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法系这条船之所以一直乘风破浪未曾沉没,是因为它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智慧,顺应了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历史规律。首先,非世袭的郡县制取代了贵族制,成为集权王朝的政治机器。【注释】[1]武树臣:走出法系——论世界主要法律样式,《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
即是说自古以来都是选择适当的先例、故事来裁判,而不制定法律、法典。家族法规的内容与封建王朝的法律、道德又是一致的,而家族首长则成了无俸禄的官僚,替封建王朝管理好它的子民。
不论是在政治领域还是在法律领域,礼既是区别人们社会身份,确定权利义务,实行权力再分配的最高准则,还是确认人们行为正确或错误,合法或违法甚至犯罪的最高标准。此间的法律总体精神不再是单元的而是双元的。
中国古代社会的上述特点,最终使中华法系绕开了市民社会的必然经历,走上一条与西方古代社会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而家族首长则成为血缘群体的真正领袖。其缺点是不易被寻常百姓所知晓,颇有秘密法的色彩。集权王朝权力有限,成文法的调节功能也有限,不能靠成文法支配社会生活一切领域。那么,中华法系的多元性格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有什么启发或借鉴?首先,应当继承中国古代法律价值观的双元结构,努力缔造新的双向的法律价值观,这就是国家?个人本位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宗法家族是民间自律的基本组织。
2010年,我国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但这只是成文法法律体系。这一切都使礼成为国家社会最高的政治原则和法律精神。
不仅如此,中华法系是在相对封闭而自然的环境中形成和发展的,它所体现的规律性,既是民族的,同时又是世界的。我国古代的法律样式,主要经历了西周春秋的判例法,[2]战国秦朝的成文法和西汉至清末的混合法。
只有这些条件基本具备了,立法的目的才能实现。[7]而中国古代的混合法既克服了成文法的僵化性,又避免了判例法的过于灵活性,充分显示了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
封建时代法律精神的双元结构,既有利于维护政治秩序,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基础,这是造成封建社会长期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宗法家族历史久远,成为熟人社会的缩影。这些优秀群体为宣传、解释、实现国家政策法律,发挥了直接或间接的作用。此后,自西汉开始形成儒法合流、礼法合治,并形成了礼法合治的双元的法律价值观。
这种以传统文化特别是道德伦理为核心的教育,培养了大批优秀知识分子,他们或成为政府官员的后备力量,或成为杰出的民间俊秀。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今天,我们践行以人为本、注重人权的社会主义法治,必然会有力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第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思想道德教育。
春秋后期,以孔子为首的儒家学派试图对礼进行局部改良。由于成文法的笼统、宽泛、不具体,使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造成司法不一。
成文法的本质特征不在于它具有文字形式,而是既规定何种行为系违法犯罪,规定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活动是在相对封闭的自然的环境中进行和发展的,它所形成的法律文化成果及其法律话语,与近代舶来的西法成果之间呈现出隔膜或形似,是十分自然的事情。西周建国伊始,便缔造了以周天子为天下宗主,以分封制和世卿世禄为基本设计,以父系制家族为基本社会细胞,以宗法血缘链条为纽带的宗法贵族政体。进入 武树臣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华法系 法治 礼治 中华法系专题讨论 。
在官府受理的诉讼中,往往也要通过民间组织实现和解。其次,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土地的平民,他们渴望用法律来确保他们在土地货财上的权利,以定分止争。
诸侯和各级统治者为了扩充实力,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不得不千方百计获得平民的支持。按照比较法学者的一般意见,世界范围的法律体系可以分成五种,即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阿拉伯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中华法系是多元的,正如同我们今天的社会文化是多元的一样。西周春秋时代那种政权与社会合一的亲贵一体的一元化的礼,演变成政权与社会相分离的二元化的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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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古老风俗习惯的总和的礼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增加了人们发生纠纷的几率。
(c)确保任何受伤或有关人员尽早得到援助和医护。
一些地方法院也支持这种观点。
行政规定的实际功能与法律的内在变化在中国的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在研究发达国家法律是很少见到的现象,即通过红头文件设置规范的现象。